●鑒于我國人地矛盾越來越突出的國情,統一的房地產稅稅率應該采用累進制,關鍵是稅率和容積率調整系數的確定。在具體的政策設計上,可按以下步驟操作:第一,明確基本居住面積的合理標準;第二,確定基準稅率;第三,確定基本容積率的合理標準;第四,確定容積率調整系數。
●住房消費總是與社會信用、尤其是消費信貸緊密結合的。為此,必須建立規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。首先,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轉變;其次,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允許相關商業銀行開展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。
●廉租房是以“租”的方式來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,它不具備保值增值的功能,更適合我國國情。因此,必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廉租房制度建設,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:首先是要增加供給;其次是要完善相關制度;第三是要完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;第四是要保障資金供應。
●政府有責任保持住房市場的穩定。政府應通過相繼抉擇的貨幣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。政策工具除了常規的利率政策、總量政策、金融監管以外,還應保持貨幣政策信息的透明、連續、明確,穩定社會心理預期,切斷“漲價-預期漲價-再漲價”的鏈條。同時,政府還應保持廉租房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的穩定性,確保低收入家庭不會受到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,中等收入家庭較少受到影響。